寓教于乐(le),寓学于趣意思是寄托于其(qi)中,功该是寄托。在乐(le)趣中教学(xue),让学生学得开心,自(zi)己教的也开心,也在乐(le)趣中学习(xi),得到更多的收获。
【寓教于乐】 古罗马诗人、文艺理(li)论家贺拉斯(si)在《诗艺》中提出的有(you)关诗的作用的一个(ge)重要观点,即诗应带(dai)给人乐趣和益处,也(ye)应对读者有(you)所劝谕、有所(suo)帮助。
贺拉斯提(ti)出“一首(shou)诗仅仅具(ju)有美是不够的,还必须有(you)魅力”,这样才能发挥(hui)艺术的教化作用。
“教”,既指社会道德教(jiao)育,又指文化开发(fa),诗的“教”的功效应是崇尚(shang)美德、简朴、正(zheng)义、秩序和法律,应促(cu)使人接受文明,为人(ren)神划界,为夫妇(fu)立定礼法。教是目的(de),教必须(xu)通过乐的手段(duan)才能实现,教化功能在(zai)诗和艺术(shu)作品中不应脱离使人获(huo)得愉悦的具体形象,欣赏者总是在审美体(ti)验和审美(mei)感受中得(de)到陶冶、教化的(de)。
“寓教(jiao)于乐”说同时(shi)也揭示了艺术的本质特(te)征:艺术(shu)中所包含(han)的普遍性的真、善(shan)、美必须通(tong)过明晰的个性化,转化为个体感性(xing)可以直接接(jie)受的形式,艺术作品(pin)必须是形(xing)式与内容的美的融合、统一。
“寓教(jiao)于学、寓(yu)学于练、寓练于做”出处:
"寓教于乐"思想对18世纪启蒙运动(dong)以及古典主义的文(wen)艺理论和文艺(yi)创作产生了深远(yuan)的影响,至(zhi)今仍是衡量(liang)艺术作品优劣的(de)标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