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纪处分,组(zu)织处理,诫勉谈话三者之(zhi)间的不同:
1、党(dang)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(dou)是针对党员进行的(de)处罚,处罚对象一定是党(dang)员,诫勉谈话的针对对象则不一定是党(dang)员。
2、党纪处分(fen)一般用于处于主导(dao)地位、责任较大的责任人;诫勉谈话,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(wei)纪但造成不良影响(xiang),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(yu)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(ti);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(li)权限,对涉嫌违反党(dang)纪的党员干部,进行(xing)必要的岗位、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(shi)。
扩展资料:
一、《中(zhong)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(san)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(zhui)究的,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(fa)机关的生效判决、裁定(ding)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(jie),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(dang)纪处分,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(yu)相应政务处分。
党员依法受(shou)到政务处分、行政处罚(fa),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,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(fen)、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、性(xing)质和情节,经核实(shi)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(li)。
党员违反国家法律(lu)法规,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(zhe)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(ji)律处分,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(de),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(de)事实、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,依照(zhao)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(zu)织处理。
二、诫勉(mian)谈话是对思想、工作、作风等方面存(cun)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(zhong)形式,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(men)对干部谈话规诫(jie)、监督管理,并组织跟踪考核。
诫勉谈话主要(yao)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党员、干部进行谈话、诫勉(mian)教育,达到提前打招呼、及时提醒、教育挽救的目的。
三、干部选拔任(ren)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,是指党委(党组(zu)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按(an)照干部管理权限,对违反《干部任(ren)用条例》、《组织(zhi)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》等有关规(gui)定,尚构不成纪律(lu)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(ze)任人,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(jiao)育手段。
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、通(tong)报批评、调离、降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等形式。在实际工作(zuo)中,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(yu)、通报批评、降职、责令辞职等,诫勉(mian)谈话不属于组织处理。
参考资料:
共产党(dang)员王-中国共产党纪(ji)律处分条例
百度百科-组织处理
百度百科-诫勉谈话
批(pi)评教育 诫勉谈话两个(ge)处分是依据什么 共产党网1、通报批评是将错误(wu)在一定范围内予以(yi)公布,希望行为(wei)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、引以(yi)为戒的一种措施。
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(wei)违纪行为或有苗(miao)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党员、干部进(jin)行谈话、诫勉教育,达到提前打招(zhao)呼、及时提醒、教育挽救的(de)目的。
2、组(zu)织处理主要包括
批评(ping)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(ling)检查、通报批评、取消评先、调离(li)岗位、责令辞职等7种形式。
3、组织处理
组织(zhi)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(gan)部管理权限,对涉(she)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,进行必要的(de)岗位、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。
根据中(zhong)纪发[2008]19号文中的精神,组织处(chu)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(guan)理权限,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(dang)员干部,进行必要的岗位、职(zhi)务调整的组织措施。
文件中,组(zu)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。
1)停职: 暂(zan)时停止履行职务,检查反省问题(ti)。
2)调整:调离工(gong)作岗位。
3)免职:免去或者建(jian)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。
在实际工(gong)作中,组织处理还包括批(pi)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降职、责(ze)令免职等,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(wei)组织处理。
组织处理由(you)纪检机关与组织(人事)部(bu)门共同研究决定(ding)。
组织处理和行(xing)政处理、党纪处分(fen)、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,不能相互(hu)替换,但可以同时使用。
一个犯了错误的党(dang)员领导干部,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(zu)织处理,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(dao)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,如果情节严重触(chu)犯刑律,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。
一般必须处理一年(nian)后,经组织考察,本人确(que)实认识并改正错误,符合提拔(ba)任用条件的,才可(ke)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。
诫勉谈话算处分吗诫勉谈话不(bu)属于处分。诫勉(mian)谈话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(yu)、管理、监督的措施。诫勉谈话(hua)是对思想、工作(zuo)、作风等方面存在(zai)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,由(you)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(tan)话规诫、监督管(guan)理,并组织跟踪(zong)考核。诫勉谈话(hua)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(miao)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党员、干部进(jin)行谈话、诫勉教育,达到提前打招呼、及时提醒、教育挽(wan)救的目的。
诫勉(mian)谈话时,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(tan)话原因,认真听取其对(dui)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,指出需(xu)要注意的问题,并要求其(qi)提出改正措施。
根据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(bu)进行诫勉谈话和(he)函询的暂行办法(fa)》第五条规定,纪律检查机关和(he)组织(人事)部(bu)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,对诫勉(mian)谈话对象存在的主(zhu)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。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,应当根据党委(党组)的意见,予以批(pi)评教育并督促改正,或者作出(chu)组织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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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律处分,组织处(chu)理,诫勉谈话是什么关系都是(shi)党组织对有问题(ti)的党员进行教育(yu)、管理、监督的措施,诫勉(mian)谈话与纪律处分(fen)、组织处理各司其(qi)职。
1.纪(ji)律处分包括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(xiao)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等五(wu)种。
2.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、引咎辞职、责(ze)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等方式。
3.诫勉谈话,主要针(zhen)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(cheng)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,或者(zhe)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(ji)政纪处分的问题,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(tan)话教育,防止小毛病演变成(cheng)大问题。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(xing)教育、提醒、警示。
拓展资料:
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(ge)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(yi)理想和中国特色社(she)会主义信念,必须坚(jian)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(zhi),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(he)作风,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,努(nu)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廉(lian)洁自律,接受监督,永葆党的先进性(xing)和纯洁性。
党员廉洁(jie)自律规范
第一(yi)条 坚持公私分明,先公后私,克己奉(feng)公。
第(di)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,清白做人(ren),干净做事。
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(she),艰苦朴素,勤俭节约。
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(zai)前,享受在后,甘于奉献(xian)。
党员领导干部廉(lian)洁自律规范
第五条 廉洁从政,自觉(jue)保持人民公仆本色(se)。
第六条 廉洁用(yong)权,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(yi)。
第七条 廉洁修身,自(zi)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。
第八条 廉洁齐家,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。
参考资料: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(lu)准则公务员法
诫勉谈(tan)话属于什么处分(fen)诫勉谈话是(shi)党的相关工作部门开展(zhan)党内监督和党内问责的一种具体(ti)措施。一般来讲(jiang),诫勉谈话由于其特殊性,一般还达(da)不到处分的层级。
【法律分析】
1、诫勉谈话在法律规定中的限(xian)定词是“领导干部”,因此在(zai)严格意义上,并不是(shi)所有党内成员都能适(shi)用这一词汇(普通党员或群众在(zai)工作中出现问题(ti),一般用更通俗、直接的“谈话(hua)”、“劝诫”等词汇;
2、诫勉谈话从(cong)字面意思来理解(jie),其相比行政处分的六类情(qing)况(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(jiang)级、撤职、开除)程度会更轻(qing),也没有达到最低层级的“警(jing)告”标准,因此不算处分(fen)。
【个人建议】
诫(jie)勉谈话虽然还够不上处分的六类标(biao)准,可一旦被认定为需要诫(jie)勉谈话的对象,即默认相关(guan)当事人的行为已经在处分的边缘(yuan)徘徊。劝诫谈话是一种(zhong)警醒当事人、期望(wang)当事人能及时改正错漏的最终非(fei)处罚手段。
【法律依据】
诫勉谈话的种类(lei)大体上有两类:一类是《党(dang)内监督条例》第二十一(yi)条规定的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(guan)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第二十条规定的,对存在轻微违纪(ji)问题的诫勉谈话。违反《党政(zheng)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造(zao)成浪费的诫勉处(chu)理,因违反报告个人(ren)有关事项规定受到诫勉处理,可归(gui)入轻微违纪问题类。另一类是《中(zhong)国共产党问责条(tiao)例》第七条第二(er)款第(二)项规定的,对失职失责(ze)、情节较轻的诫勉处理。
关于诫勉谈话(hua)的实施主体和权限。《党(dang)内监督条例》第二(er)十一条规定,对轻微违纪的行为,上级(ji)党组织负责人有权诫勉。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第八条规定(ding),对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,纪(ji)委(纪检组)、党的工作部门也有权采(cai)取诫勉方式进行问责。
诫勉谈话(hua)是什么处分
【法律分析】:诫勉谈话,主要(yao)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、倾(qing)向性问题的党员、干部进行谈话、诫勉教育,达到提前打招呼、及时提醒、教育挽救的目的。
诫勉谈话与纪(ji)律处分、组织处理各司其职(zhi),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(yu)、管理、监督的措施。即,对苗头性倾(qing)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,防止小错酿(niang)成大错、违纪走向违法。因此,综合运用(yong)纪律处分、组织处理、诫勉谈(tan)话等措施,发现问题该(gai)提醒的提醒,该教育的教育(yu),该处理的处理。
【法律依据】:《中央纪委、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(jie)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》
第二条 根据党(dang)委 (党组)要求,纪律检查机关和(he)组织(人事)部(bu)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对党员领(ling)导干部进行诫勉谈(tan)话和函询。对下一级(ji)领导班子成员,根据具体情况(kuang),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(wei)(党组)的主要负责人进(jin)行诫勉谈话。
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(lie)情况之一的,应当对其(qi)进行诫勉谈话:
(一)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,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(shang)级党组织决议、决定以及工作(zuo)部署不力;
(二)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(zhi),作风专断,或者在领导班(ban)子中闹无原则纠纷;
(三)不认真履行职责,给工(gong)作造成一定损失;
(四)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(shi)际的“形象工程(cheng)”、“政绩工程”,铺张浪费,造(zao)成不良影响;
(五)不(bu)严格执行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(zuo)条例》,用人失察失误;
(六)不严(yan)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(xiang);
(七)其(qi)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(hua)的情况。
【温馨提示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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